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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国税局局长何时才能征收?

2024-05-30 11:52 来源:本站编辑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03节(税法)题为“评估和征收的时效期间”,规定应在法律规定的申报日或实际申报日(以较晚者为准)的最后一天之后的三年内进行税收评估。至于什么时候可以收钱,它只字不提。

另一方面,作为三年评税期的例外,《税法》第222条规定,在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或未提交申报表的情况下,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后10年内进行评税。与第203节不同,第222节明确规定了对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或纳税人未提交申报表的征收期限,即可以在评估税款后的五年内进行征收。

因此,尽管《税法》第203和222条明确规定了三年的常规规定期和十年的特别规定期,第222条规定了五年的特别规定期,但《税法》没有规定征收的常规规定期。

应该指出的是,国税局局长强制征收税款的权力不同于国税局局长进行评估的权力。

征收税款一般是在评税已成定局或拖欠后,由税务局发出扣押令及征收税款,或启动法庭程序。(CIR诉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分部和QL Development, Inc, GR 258947, 2022年3月29日。)

早在2014年7月2日,CIR诉United Salvage and Towage (Phils.), Inc. (GR 197515)一案中,最高法院就已经解决了什么是征收欠税的常规规定期限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当CIR在三年期间有效地发出评估时,它还有三年的时间可以通过扣押、征税或法院诉讼来征收税款。3年的征收期限,自评估通知书发出、邮寄或送达纳税人之日起计算。

最近的一个案例是CIR诉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和QL发展公司(GR 258947, 2022年3月29日)(QL发展案件),最高法院援引税法第222条作为依据,宣布5年的征税期限仅适用于在10年的特殊期限内发出的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或未提交申报表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最终评估通知和最终要求函是在2014年12月12日寄出的,因此CIR从该日期或到2017年12月12日还有三年的时间来强制征收评估的欠税。因此,当CIR仅在2020年进行催收时,大法院裁定,催收行为被处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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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税务上诉法院(CTA)分院的坎卢邦自来水公司诉CIR案引用了QL开发案(CTA案10682,2024年1月10日)。CTA部门引用了这一案例,并重申,根据修订后的《税法》第203条,CIR通常有三年的时间征收评估税。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的收税期限可能会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中断,例如当纳税人要求重新调查时(这是由CIR批准的),纳税人无法在他在评估或征收税款时提交的申报表中提供的地址找到,或者当纳税人离开菲律宾时。(税法第223条)

总而言之,在涉及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的评估中,需要十年的特别规定期,CIR也有五年的特别规定期来征收所评估的税款。另一方面,在三年规定期限的定期评估科目中,CIR有三年的时间来征收被评估的税款。


Cara Angela N. Flores是Mata-Perez, Tamayo and Francisco (MTF Counsel)的合伙人。这篇文章是关于……的一般信息唯和不能代替专业最后的建议事实和情况是合理的。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评论,你可以给作者发电子邮件[email]或访问MTF网站www.mtfcouns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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